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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HAPPOYA八方屋)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八方屋(以下简称“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受本条款的约束。本条款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及/或一般既定惯例的约束。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若本酒店与客人缔结了特约,则无论前项规定如何,该特约均应优先适用。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4)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至前项第2款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的请求时,本酒店将在该请求提出之时,视为已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八方屋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但八方屋若能证明未接受该申请,则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客人需在八方屋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八方屋规定的、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的申请金(押金)。

  3. 申请金将首先充抵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21条规定的情况,则依次充抵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余额,将在根据第13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4. 若未能在八方屋根据第2项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此情况仅限于八方屋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规定告知客人的情形。

第四条(免除支付申请金的特约)

  1. 无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如何,八方屋在合同成立后,可能会接受免除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约。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若八方屋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或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接受了前项所述的特约。

第五条(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八方屋可能拒绝缔结住宿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八方屋可以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客房已满,无法提供空房时。

  3. 拟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

  4. 拟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类时: (a) 《暴力团员不当行为防止法》(1991年第77号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c) 法人的高管中有暴力团员的情况。

  5. 拟住宿的客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滋扰的言行时。

  6. 拟住宿的客人为《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款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 就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拟住宿的客人根据《关于推进消除残疾人歧视的法律》(2013年第65号法律,以下简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拟住宿的客人向八方屋反复提出实施负担过重、可能严重阻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时。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10. 符合八户市条例第7条(第80号)规定的情况时。

第六条(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客人可向八方屋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若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八方屋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八方屋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八方屋接受第4条第1项特约的情况下,仅限于八方屋在接受该特约时,已将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客人的情形。

  3. 若客人未联系八方屋,且在住宿当日晚上22:00(若已提前明示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过后)仍未到达,八方屋可视为客人已解除该住宿合同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八方屋的合同解除权)

  1. 在以下情况下,八方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被认为已做出该等行为时。 (2)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a)至(c)类时: (a) 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由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控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c) 法人的高管中有暴力团伙成员的情况。 (3)客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滋扰时。 (4)客人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就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在住宿方面发生以下行为时: ・提出暴力要求时。 ・妨碍权利行使并强迫履行无义务之事时。 ・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使用欺诈(包括散布谣言、欺骗诱惑行为等)或威力(包括谩骂、暴力行为等)妨碍业务时。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8)符合八户市条例第7条(第80号)规定的情况时。 (9)在卧室躺卧吸烟、对消防设备进行恶作剧,或其他不遵守八方屋规定的利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防火所需事项)时。

  2. 若八方屋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对于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押金/预付款)

  1. 住宿合同成立后或办理入住时,为确保住宿费及其他与八方屋服务相关费用的支付,八方屋可能会根据住宿天数、人数、使用内容等,要求提供由八方屋规定金额的押金(预付款)。此外,八方屋可能会根据需要在客人入住期间要求追加提供押金。

  2. 前项押金将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授权担保)或其他八方屋指定的方式收取。

  3. 八方屋可将该押金充抵客人在住宿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餐饮、商品购买、延期使用、清洁费、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一切费用)。

  4. 客人须在退房时进行最终结算。如押金不足,需追加支付差额;如有多余,将予以退还或解除信用卡预授权。

  5. 关于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押金预授权的解除或退款,根据发卡公司的处理方式及结账日等,实际到账或恢复额度可能需要一定天数。

  6. 若客人拒绝提供八方屋要求的押金,八方屋可能会拒绝履行住宿合同,或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

第九条(住宿登记)

  1. 客人需在住宿当日,在八方屋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客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及职业 (2)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固定住址的外国客人,需登记国籍及护照号码 (3)八方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客人打算使用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请在进行前项登记时提前予以出示。

第十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使用八方屋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00至次日早上10:00。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日和离开日外,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

  2.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八方屋可能会接受超出同项规定时间外的客房使用请求。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追加费用: (1)超过3小时以内:客房费用的三分之一 (2)超过6小时以内:客房费用的二分之一 (3)超过6小时以上:客房费用的全额

  3. 前项所述的客房费用,与基本住宿费金额相同。

第十一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在八方屋内,需遵守由八方屋制定并在馆内张贴的各项馆内规定。

第十二条(营业时间)

  1. 八方屋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配备的宣传册、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进行说明。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A. 门禁 B. 前台服务 9:00~22:00 (2)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A. 午餐 11:30~13:30(最晚离店时间14:00) B. 晚餐 17:30~21:00(最晚离店时间21:30)

  2. 前项所述时间,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更改。届时,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知。

第十三条(费用的支付)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如附表第1所示。

  2.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需在客人离开时或八方屋提出请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八方屋认可的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进行。

  3. 在八方屋向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其使用后,即使客人自行决定不住宿,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四条(八方屋的责任)

  1. 八方屋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上述合同而给客人造成损害时,将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损害并非由于八方屋的过错所致,则不在此限。

  2. 为防范万一发生的火灾等意外情况,八方屋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无法提供预订客房时的处理)

  1. 当八方屋无法向客人提供预订的客房时,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应尽量为客人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若八方屋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充作损害赔偿金。 但是,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由于八方屋的过错所致,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客人寄存到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八方屋将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八方屋要求客人声明其种类及价值,而客人未予声明时,八方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日元。

  2. 客人带入八方屋内但未寄存到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八方屋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遗失、损坏等损害时,八方屋将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声明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八方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八方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日元。

第十七条(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若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送达八方屋,仅限在送达前八方屋已予以同意的情况(包括通过八方屋指定的方式),八方屋将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时将其交还给客人。

  2. 客人退房后的行李或随身物品,仅限八方屋事先同意的情况,八方屋将负责保管。若在八方屋事先同意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期限内(7天)未被取走,将被视为故意遗弃且所有权已被放弃进行处理。

  3. 客人退房后,若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等在未经八方屋同意的情况下遗留,且可合理推断为故意放置,或者自退房之日起超过八方屋规定的保管期限(7天)仍未收到任何关于该物品的联系时,将被视为故意遗弃且所有权已被放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自带物品等的处理)

  1. 如希望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出于安全等原因,须事先通知八方屋。即使已事先通知,八方屋仍可根据判断拒绝带入。此外,对于未通知八方屋而带入的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损坏、污损、遗失等情况,八方屋概不负责。

  2. 客人带入的现金、贵重物品、行李或随身物品,需由客人自行保管和管理。除八方屋通过单独手续接受其保管和管理的情况外,对于损坏、污损、遗失等情况,仅在八方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关于前项赔偿,需以客观证明损害金额为条件对该损害进行赔偿。无论客人的主观估值如何,若损害金额难以客观评估,八方屋将以10万日元为上限赔偿相当金额。

第十九条(停车责任)

客人在使用八方屋的停车场时,八方屋仅提供停车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及防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义务。

第二十条(关于进入客房)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在客人办理入住后,八方屋也可能会在未获得客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入客房:

  1. 提供清洁、客房服务等八方屋服务时

  2. 被认为有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规则、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或被认为已做出该等行为时

  3. 遵照警察、消防部门的指导,判断有必要进入客房时

  4. 判断出于建筑物、设备保全的需要而有必要进入时

  5. 八方屋判断为了确认客人的安危或确保安全而有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客人的责任)

  1. 客房在住宿期间出租给客人,在此期间,客房及客房内的设施、客人的私人物品和贵重物品的管理责任由客人自行承担。

  2. 若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八方屋遭受损失,该客人需向八方屋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住宿条款的变更)

  1. 本住宿条款属于民法上的格式条款。当符合客人的普遍利益,或认定存在需要变更的合理理由时,将根据民法规定对住宿条款的各项条款进行变更。

  2. 住宿条款的变更,将通过八方屋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知,并自指定的生效日期起适用。

附则

最终变更发布日 2026年5月16日 生效日 2026年5月16日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等明细(与第2条第1项及第13条第1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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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缩短预订天数时,无论缩短多少天,都将收取一日(首日)的违约金。

  • 此外,针对八方屋策划的住宿套餐或特定团体,可能会制定不同于上述规定的违约金。

  • 由于本设施为木制建筑,从防火及卫生管理的角度出发,馆内(含客房内)全面禁烟。 若确认在馆内吸烟或带入烟蒂等,以及确认出现超出正常使用范围的严重污损、异味附着、破损等情况时,我们将作为恢复原状及停止销售造成的损失,收取以下费用。 【适用示例】呕吐、排泄物、血液、大量饮料泼洒、宠物造成的污损、强烈异味附着、备品破损、障子(纸拉门)的破损或污损、榻榻米・壁纸・寝具等的严重污渍、在客房内吸烟等 (将收取以下 a 和 b 的总计金额) a. 特别清洁、修缮、更换费用(实际费用)※最低 30,000日元(含税)起 b. 因停止销售客房造成的损失:停止销售天数 × 80,000日元

日本青森县八户市上徒士町10号
邮编:031-0057

0178-20-0937 (八方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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